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赔偿办法
一、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二、赔付因素
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仅对在其保管和控制下的托运人货物承担责任。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货物不在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和控制下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负赔偿责任
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任何不是由其自己的过失造成的遗失、损坏、延迟、错误交付或无法交付概不负责。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任何以下原因造成的遗失、损坏、延迟、错误交付或无法交付概不负责:
1、托运人或收货人或任何其它声称对货物有利益的一方的行为过错或疏忽。
2、货物的自然特性或任何瑕疵、特点或固有缺陷。
3、托运人或收货人对运单背书载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不恰当或不足够的包装、保护、标记或地址,错误描述任何货物的内容,或未能遵守任何有关不可接受运输的货物的规则,无论这类规则是由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在或今后颁布的。
4、天灾、空难;敌对方、凭有实际或显而易见的授权或法律行事的公共当局;邮政、 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的行为或疏忽;暴动、罢工、或其他当地的争端、引向战争状态 的危险事件;天气条件、温度或大气变化或状况;机械或其他的延误;用来提供运输服务的任何飞机的机械或任何其他超出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任何邮政服务、货运代理人,或任何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向其提交运输的其他实体的行为或疏忽,不论托运人是否要求或知道有此类第三方交付的要求。
6、电力或磁损伤、擦除,或其他对电子或摄影图像或任何形式的录音的此类损害,或昆 虫或虫害造成的损害。
7、虽然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按正常派送计划提供迅速交付,但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货物的取货、运输或交货的延迟不承担负责,无论该延迟是因何造成的。
四、赔偿原则
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在任何情况下,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每票快件以下情况:
1、破损:货物不可再次销售或正常使用,按照破损比例,免除此件相应运费+赔偿申报价值 (每票最高赔偿100美元),或每公斤20美金(或等值的当地货币金额),除非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在运单上申报了较高的货物价值,并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以较高者为准。该额外的费用由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托运人在运单上申报的保险价值超过每票快件100美元部分进行评估并确定。
2、遗失:若在运输途中出现货物的丢失,查找时间为30天,30天后未找到的我司按照遗失处理,赔偿标准:免除此件运费+赔偿申报价值(每票最高赔偿100美元)或每公斤20美金(或等值的当地货币金额),除非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在运单上申报了较高的货物价值,并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以较高者为准。该额外的费用由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托运人在运单上申报的保险价值超过每票快件100美元部分进行评估并确定。
3、不可抗力因素(天气、自然、海关、政府、罢工等)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我司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高货值货物,建议托运人另行购买商业运输保险。
4、在任何情况下,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于任何结果导致的间接的或特殊性的或附带的损害或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论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否知道该损害有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利润、利息、用途或市场的损失。
5、当《华沙公约》或《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设立的有关责任的规则适用时,承运人的责任受其管辖,并须按照该等规则的限制。受限于适用的法律,若《华沙公约》 或《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不适用,则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受本条件 的管辖,并应限于已证明的损失,且数额不超过每票快件100美元或每公斤20美元 (或等值的当地货币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五、受理索赔标准
1、任何针对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索赔主张,必须在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接受货物之日起的三十(30)天内, 需书面提交给离接收货物的地点最近的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事处。
2、虽有前述条款,但在全部运输费用付清之前,针对丢失、破损的任何投诉均不予受理。
3、赔偿金额仅参考运单申报的货值金额。
4、索赔处理期限为收到索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六、受理渠道
1、客服电话:800-819-0001
2、邮箱地址:wdj@uofexp.com
3、公司官网:http://www.uofexp.com